原、被告围绕双方的诉辩主张依法提交了证据,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。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,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。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,本院认定如下:1、原告提交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... 查看详情 >>
1998年7月,被告人何某与聂某、王某(两人均判死刑立即执行)共谋抢劫公共汽车上驾乘人员的钱财,三人分别各自邀约两人,何某持左轮手枪,与其他持火药枪、猎刀、电警棍等犯罪分子,用威逼... 查看详情 >>
北碚区彭某于2011年某月某日与刘某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,彭某受伤后到医院住院医疗40天,肇事方支付了相应的医疗费用后声称不再承担任何赔偿费用。鉴于此,彭某通过朋友介绍找到重庆派瑞律... 查看详情 >>